建筑争议调解
 
建築爭議調解      
     2007年11月30日香港律政司司长在「香港调解前瞻」会议午餐会演讲提到香港的调解环境。 席间提到,80年代初,香港已经开始藉调解来解决建筑争议。 到了90年代,香港政府也采用调解来解决重大公共工程合约所涉及的争议,包括备受关注的机场核心计划项目的合约。 这些合约均订明,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,必须采用调解的方式。 在机场核心计划涉及的争议中,80%的争议都是藉调解或在调解阶段通过磋商解决的。
  
     2006年,司法机构已经实施了为期 2年的调解建筑争议的试验计划。 有关计划的司法实务指示规定中订明,如诉讼某方不合理地拒绝或不尝试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,则该方可被判"不利的讼费令"。
 
建筑物管理及案件的调解
     2008年土地审裁处也推出一项试验计划,鼓励涉及建筑物管理纠纷的各方在入禀土地审裁处之前或之后,透过调解解决纠纷。 在该计划中,如调解适用于纠纷,但如有任何一方未认真尝试调解,又未能提出合理解释的,则土地审裁处在裁定讼费时,也会考虑这些行为。
 
 

最近更新日期: 2024-3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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