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機構

組織機構

根據 香港調解專業協會《章程》

主席:
香港調解專業協會(以下簡稱調解協會)設主席一人,主席也是調解協會總幹事。主席對外全權代表調解協會。

調解協會會議:
調解協會會議是調解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由不超過二十人的委員組成,決定協會的重要事務。
調解協會會議的主要任務是:
(一)討論調解協會業務方向和原則等重要事項;
(二)制定及修改《調解規則》和內部規章;
(三)討論及通過主席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;
(四)組織調解員開展培訓、交流及研討活動;

秘書處和秘書:
秘書處和秘書執行調委會的日常事務。

常務委員會:
常務委員會是調解協會會議之下的各事務委員會,執行調解協會會議的決定。 常務委員會有以下委員會組成:

(1) 總務委員會
(2) 財務委員會          
(3) 會員事務委員會
(4) 培訓事務委員會
(5) 持續發展委員會
(6) 公關委員會
(7) 審計委員會
(8) 紀律委員會

會員:
仲會員與認可調解員都是調解協會的會員。 一般會員沒有任何的投票權。

調解員:
調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接受及理解調解協會章程,願意遵守調解規則和調解協會其他規定;
(二)熱心調解工作,公道正派、能堅持不偏不倚地辦案;
(三)從事法律實務研究、教學工作,具有豐富工作經驗,或者具有法律知識,從事經濟貿易、科學技術或海商海事等專業工作,具有同等專業水準;
(四)能夠保證調解辦案時間;
(五)遵守調解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
 

最近更新日期: 2024-3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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